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新婚姻法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案例: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原、被告在登记结婚之前,原告父母出资8000元,被告父母出资30000元,凑够首付款后由被告出面以被告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几年夫妻双方还清了银行的贷款。
近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被告名下的那套商品房。
法院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均承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原告所要求分割的房产,被告不同意。
法庭查明被告名下的商品房的首付款由原、被告父母出资,按揭贷款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事实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认定被告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由被告居住并归被告所有为宜,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中应考虑到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比例。
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7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90天内一次性付清。

律师就婚姻法新规答疑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