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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率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涯的男女,起诉到国民法院请求离婚的,应该差别看待: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颁布实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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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逝世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续权的,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含: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停。调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剂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断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维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治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正当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看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实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停书的进程中,恳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看法后,以为须要中断行使探看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断探望的情况消散后,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辅助的情势,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害赔偿义务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错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侵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撑。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任务,书面告诉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明之越日起盘算。
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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