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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独立的请求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此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离婚后,亦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未成年的子女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父母可以不再履行抚养义务。但举证责任在父母方。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社会上,常有父母离异后,子女考上了大学,一方不履行支付学费、生活费等行为,子女以不支付学费、生活费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但如果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父母确实没有义务为子女接受大学教育的费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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