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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解读

、有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亲子鉴定责任的承担问题。没有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亲子鉴定责任又当如何承担的问题。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3、父母买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财产如何认定的问题。以及其他一些新的规定等等。本人对其中相对难以理解的第十三条稍作介绍,发表一些浅显的看法来抛砖引玉,请大家指正批评。

《婚姻法解释三》

该条以冒号区分开了两种涉及养老保险的财产分割问题,前一种情况法院是“不予支持”,后一种情况法院是“应予支持”。这两种情况都有一个前提,即“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这也是一句话中冒号所起到的作用。我们在知晓这一前提后,就可以对这两种情况的区别进行分析。两种情况最主要的区别的是“养老保险金”和“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该条可知养老保险金是指符合退休条件的个人,在退休后按月领取的费用,即俗称的退休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该条可知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缴入社保基金的费用,一般是每年缴纳一次。进行对比后我们可以知晓,养老保险金是退休后领取的钱,养老保险费是退休前缴纳的钱。

以上浅见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