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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房权属的认定规则

8月9日,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这个炎热的八月又增加了有关婚姻家庭共同财产的社会关注“热度”。由于近年来房价的不断上扬,房产又是我国传统婚姻家庭共同财产的最重要内容,而婚姻法解释三恰好对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婚姻家庭热点问题特别是婚房权属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解释三多条规定是直接涉及婚房的权属认定,因此,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公布,就引起社会坊间热议,可以说,“一‘解释三’引千番议”。因婚姻法解释三,“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登记在谁房子归谁”、“老子给儿子买房子,没有儿媳的份”、“怕净身出户就得加名”、“不加名,娘家不出装修费”……等等,成为了坊间有关婚房的“流行语”、“口头禅”。

那么,坊间的这些“流行语”、“口头禅”对不对?有没法律依据?符合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婚房权属的认定规则合不合理?与婚姻法的规定是否相符?带着这些问题分析研究后,我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关婚房权属认定规则,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侵犯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条文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条文评析:

该条规定是针对婚后男女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按该条规定,此时的婚房权属认定有两种:一是单方个人财产,二是双方按份共有。

1.婚后男女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合同关系,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后以赠与方式取得的财产。

5.再者,我国80后、90后大多是独生子女,婚后双方的父母也大多由夫妻双方共同赡养。虽然我国养老体制逐步完善和发展,但上下五千年的婚姻家庭传统观念,不可能改变“养儿(女)防老”的社会现实。如若按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则势必破坏“婆媳”、“公婿”关系,制造家庭纷争,不利于家庭和谐,根本达不到立法在于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所以,我认为,有关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权属认定,最高法仍应继续执行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