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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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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

作者:张东志 时间:2012-03-01 查看(63) 评论(0)

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有关感情破裂的认定、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尤其是针对后者咨询的最多。特围绕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就上述问题进行归纳探讨。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非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关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共涉及三项,一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二是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三是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鉴于上述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以及下文探讨的同居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

二、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该条还列出了属于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将这种异性关系界定为“同居关系”。申请解除同居关系者可到法院起诉。由此,又涉及“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相比,只是欠缺了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要件;与同居关系相比,则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换言之,给周围的人一个两人就是合法夫妻的印象。事实婚姻只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施之前才存在。

“重婚”分“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4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自199421日之后,“事实婚姻”已经不存在,但在刑法方面,仍可构成重婚罪。

“虐待”是指持续、经常性地家庭暴力。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