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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立法宗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关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并不是制定了一个新的法律,只是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统一法院的审判标准。在房价的高速上涨的今天,孩子结婚往往需要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孩子买房,虽然在为孩子买房出资前并未签订相应的赠与协议,但是我相信所有出资的父母,在出资购买房子时都有一个共同的意愿,那就是希望孩子婚姻幸福稳定。但是在离婚率上诉上涨的今天,所有的出资为孩子结婚买房子的父母,在孩子离婚时也都有一个共同的心愿,那就是自己的这部分财产是不想给另外一方的。所以该条款的规定强调了尊重父母作为赠与人意愿,突出了父母作为赠与人的真实意思。

律师就婚姻法新规答疑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