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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分析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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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分析和理解 (2011-10-24 08:16:57)

标签: 杂谈 分类: 婚姻法

一、背景和意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 2011812日正式公布,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的。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按揭的房屋权属问题、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身份关系诉讼等问题,人民法院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存在的法律法规也能进行判决,但其中一些问题争议仍然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并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1115日至201012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最终在最高法及诸多部门、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12日正式出台。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法条理解

 

《婚姻法解释三》共有19条,每一条可操作性都很强。逐条分析。

第一条 (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怎么处理的问题)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主要是实体问题,第二款主要是程序问题。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分四种:(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男22,女20)。但是没有兜底条款,即除了以上四种实体无效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婚姻,如果仅以程序无效为由,法院会判决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