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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对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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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对策(之一)
作者:陈炜 时间:2011-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后,社会反响非常大,我们律师必须自己搞明白这些规定是怎么回事,然后才能更好地为别人提供法律服务,我将该司法解释的每条规定和本人对相关条文的理解、看法陆续发布于此,敬请指教和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 第四条原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按照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我国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
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也难以稳定,从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但是,有些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表现在:
一、夫妻一方心存异心,隐藏、转移、毁损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二、一方品质恶劣,有严重恶习,诸如吸食毒品、赌博、嫖娼等,变卖和挥霍共同财产,如不及时分割共同财产,将会导致共同财产逐渐减少或者灭失;
三、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救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四、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司法解释中用“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来表述,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有些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有可能推陈出新,无法准确的去概括,所以要留有余地。
这里有几个问题是不得不考虑的。
第一、“严重损害夫妻财产利益行为”中的“严重”要如何界定?是按照金额判断,还是按照所损害的财产利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比例判断?我认为后者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考虑按照损害的财产利益占夫妻共同财的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一之间作为判断的标准。
第二、如何认定所患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是按照医疗机构或者保险机构的分类还是按照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导致的危险结果去判断?本人倾向于按照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作为认定的标准。因为,保险机构是商业公司,其出于商业利益需要确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较为狭窄,由医疗机构去确定病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较为合理。
第三、夫妻个人财产能否也受《婚姻法》第二十条的约束用于支付患有一方的医疗费用。换言之,如果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双方已经分配和取得了共同财产,一方因为治疗需要,仍需治疗费用时,对方是否仍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义务将自己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取出用于支付患病一方的医疗费用?
我个人认为,夫妻一方仍有义务从自己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中支付另一方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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