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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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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听心语--诉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12-13 11:01:19)

标签: 权为由 中国 亲子鉴定 婚姻法 个人财产 杂谈 分类: 学术心得

 

聆听心语

--诉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轰动社会各界。为此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基本内容,其中深思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所有权归属如何,婚后还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又如何,房改房分割的处理,生育权的把握和亲子鉴定问题,以探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争议点是本文的重中之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具有必要性,它体现了法律中立和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但是,它的出台也导致人性、伦理和道德的弱化,融入西方的契约精神。因此建议立法要具备法律之引导功能,婚姻家庭纠纷之解决要结合社会各种因素。弱势的妇女、男性、父母三大主体在应对五大争议性问题时注重财产权益保护与人身权益保护。

【关键词】:争议  房产分割  生育权  亲子鉴定

 

婚姻法是以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婚姻法保护社会中的任何一员。众所周知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婚姻法的制定与修改会对社会中每一员的切身利益都造成影响。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今年8月13日正式颁布。但由于它在对房产的权属划分,增值收益分配,以及生育权上作出的规定备受争议,从而导致社会各界对此议论纷纷。网络上男女口水仗正打得热火朝天,“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众人各执己见,有人支持,也有人质疑。众说纷纭,不亦乐乎。现在笔者将对其进行解读。

一、基本内容与争议点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基本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三年前调研起草直至2010年征求意见稿引发热议,再到收集一万多份意见后,用大半年时间反复斟酌最终出台的。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立法态度慎重,也可见以法律调整婚姻家庭纠纷难度甚高。

现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十九条,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据此,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4)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6)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二)争议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人们议论纷纷,唇枪实战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五大方面:

1、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