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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理解与适用

保护军人婚姻的法律规定有: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另外就是楼上小人物608的刑法的规定。


关于婚前给对方的财产,如果是彩礼性质,楼上小人物608的回答已很完善。如果是其他性质,比如借,就跟婚姻无关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李佩璇律师,北京。
看 婚姻法第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能否要回看是什么法律关系,比如是赠与还是借贷是合伙还是其他等 军人的婚姻法


经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执行。规定中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对与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香港文汇报今天对此作了报道。报道说,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中没有对涉外婚姻

作出规定,但军队出台的贯彻《婚姻法》新规定则对于军人的涉外婚姻问题做了明确表述。

  另据日前的解放军报报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1月9日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总政组织部领导此前就此规定答记者问时也曾做出上述表示。

  据悉,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规定》中还删除了原《暂行规定》中“反革命”、“坏分子”、“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等一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提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比以前的提法更为科学合理。

  考虑到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就业方式多样,军人与社会接触少等实际情况,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重申了恋爱报告和政治审查制度,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更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报道还称,《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军人应模范遵守《婚姻法》,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规定》将军人晚婚年龄规定为初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犯罪,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已有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军人的婚姻,根据实际中存在的问题,这次修订刑法,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犯罪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条所规定的“明知”,是指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甚至受欺骗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犯罪。“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依据本条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进行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依照本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权力,企业领导利用其负责人事调动、工资分配的权力等等。2.必须是使用胁迫手段。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现役军人的妻子施以威胁、恫吓,迫使现役军人的妻子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辞退、开除、经济处罚相威胁;以揭发现役军人的妻子的隐私相威胁;利用现役军人的妻子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使其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3.奸淫的对象只能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款的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构成了强奸罪,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的法律对军人的家庭婚姻权益的保护有何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9项指出:“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中指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应当适用刑法第181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婚姻法中有规定
婚前给对方的财产,要看“给”是什么性质的?
1、赠与,则为对方婚前财产;
2、为婚后共同生活使用,共同财产。 《婚姻法》和《刑法》里的条款保护军婚,《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婚前一方给对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有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