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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浅析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造成一部分女士的恐慌,我个人觉得是大家根本没看法条具体是怎么说的,而只是听人家在那说完之后以讹传讹,人云亦云的结果,下面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本人对以下几点进行必要的提示,进行一下必要的普法宣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分析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情形的,该不动产的权属就要另当别论了。

    综上,希望各位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好女士在认真的读过、且读懂了法条之后再去骂,让我们骂得更加理性一些,以促进国家的法治进程迅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