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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原题:对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思考

 中国妇女报  

 

    日益增多的农村离婚案件使得解决农村妇女离婚后的住房权、财产权和抚养权等权益问题成为司法实践、理论探讨中的难题。农村妇女离婚会遭遇怎样的权益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以所在法院的离婚案件为蓝本进行分析,试图从中找到答案,并据此对农村妇女离婚的权益实现机制构建提出建议。

    近年来,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呈逐年缓慢增长之势,其中农村的离婚案件占据相当的比例。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因离婚而受到侵犯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其中既有农村妇女自身的原因,也与农村的现状以及我国保护制度不完善、落实难等原因密切相关。加强对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已然是一个重要的热点问题。

    农村妇女离婚权益保护的诸多问题

    ——正常生活保障难
    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妇女在家相夫教子,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受制于此种模式,此时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夫妻马上反目成仇,男方家族成员也会与女方对立起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大多数妇女会主动离家或被迫出走。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约有70%的妇女提出离婚后离开家庭,或是回娘家居住,或投靠亲友,生活来源没有保障。
    ——合法财产权落实难
    现阶段的农村,受男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家庭中宅基地及附着物即住房、存款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家庭财产一般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如果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就有了转移、隐藏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法院无法查清家庭共同财产真正状况,妇女也就无法得到本应分得的那部分财产。
    ——抚养权、探望权实现难
    受“传宗接代”等封建残余思想影响,离婚之后农村妇女行使抚养权和探视权显得尤为困难。特别是在男孩的抚养权问题上,即使法院将男孩判决给了女方抚养,男方也不甘罢休,会想方设法阻挠法院执行。2001年《婚姻法》虽然增设了探望权,但是农村女性在离婚后要对男方抚养的小孩进行探视绝非易事,其中有男方素质低下的原因,对女方采取敌视、咒骂、殴打等方式阻拦探视,也有法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多数判决书中没有相关规定。
    ——家庭暴力取证难
    据统计,多数离婚妇女在案件审理中都会提到男方在婚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言行,但法官认定构成家庭暴力而判令男方给予妇女损害赔偿的极少。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与同居事实难以认定的原因有相似之处,从审判实践来看,许多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受害妇女伤后未到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也未及时报案,当男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妇女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致使法官无法认定暴力事实。

    农村妇女离婚权益保护不足的成因

    农村妇女离婚时相应的权益难以实现之成因错综复杂,大体包括:
    ——经济地位弱于男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规则同样在家庭里发挥着作用。由于农村妇女在经济上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若男方提出离婚,诸如住房权这类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女方根本无法解决离婚后的生活问题。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但补偿十分有限。笔者对40份农村妇女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进行过分析,有33例房屋判归男方所有,女方最高得到的补偿为2万元,最低补偿为1200元。还有7例女方拥有住宅的部分产权,但无一例女方真正入住。
    ——法律的保护条款缺失
    2001年《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是基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对离婚后处于弱势的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立法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多是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处理,因为如果照顾妇女,男方很容易上访、上诉,所以谁也不照顾。在平等处理的背后,实际上隐藏了另外一个不平等。
    ——传统伦理观念和男权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
    两千多年的封建农耕社会形成了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从夫居、男性继承等传统文化及伦理观念,妇女一旦离婚就可能因“离婚了就不是我们村的人”而无容身之地,而娘家也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观念的影响,不再同意其回来。农村妇女离婚后居住权的实现问题实际上是伦理道德、社会问题的缩影,而观念的转变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及文化条件,不可能一蹴而就。

    农村妇女离婚权益保护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