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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不是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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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2011-08-16 15:29:46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不是有矛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后第七条又规定,婚前一方付首付的房子,离婚时不能协商处理的,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
这两条是不是有点矛盾呢?第七条的房屋增值为第五条的自然增值吧,前面是个人财产后面又是共同财产了,不知我哪点理解错误了,烦请各位律师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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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王会昀律师

[天津-和平区]

电话:13702028841

回复时间: 2011-8-16 15:49:40  

第七条不是这样规定的。与之相关的是第十条第二款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注意是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就是共同还贷在总款中所占比例,以此计算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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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泽伟律师

[四川-成都]

电话:139 8181 9227

回复时间: 2011-8-16 16:02:37  

没有矛盾。可以讨论。这样规定是有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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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星律师[vip]

[四川-成都]

电话:15308000738

回复时间: 2011-8-16 16:18:56  

你确实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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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远军律师

[四川-成都]

电话:13658070317

回复时间: 2011-8-16 21:02:39  

可以进行具体的探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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