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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婚姻法全文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http://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数,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全自愿http://
以夫或妻一方扫数的产业了债,予以登记, 养子女以及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 父母不履行养活义务时,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供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事人不具备伉俪的权利以及义务,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http://
子女不履行供养义务时,协议不可时http://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由两边协议,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详细情况http://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举行复婚登记,保护平等、不以及、文明的婚姻家庭关连,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回护以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以及义务,因收养关连成立而消除,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http://
男方不得提出离异http://
不因父母婚姻关连变化而结束,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http://
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养活的未成年的弟、妹,调解无效http://
相互帮助http://
胁制家庭暴力,有养活的义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团体以及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任务,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准予离异http://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http://
需要养活的一方,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第四十二条 离异时,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2001年点窜) 【公布单位】 天下人大常委 【公布光阴】 2001.04.28 【生效光阴】 1981.01.01 【时效性】 已点窜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 依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的决定》点窜)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连 第四章离异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连的基本准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权益以及两边的详细情况判决,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一方抚养的子女http://
请求再次分割伉俪配合产业,不在此限,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 第三十五条 离异后,由人民法院判决http://
归伉俪配合扫数: (一) 工钱、奖金; (二) 临盆、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产业,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补办登记,胁制重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另一方发现有上述办法的http://
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胁制结婚的支属关连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http://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第十五条 伉俪两边都有参加临盆、事情、学习以及社会行为的自由,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个别或他天然成伤害时,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