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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缘何房产引争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终于出台,引起议论声一片,大家关注最多的,莫过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成了对该条最大的概括。面对此条规定,可谓是有人欢喜有人愁,如何理性看待此条的规定呢?华律网特约成都知名律师赖泓宇律师深度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今日正式生效,对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人拍手叫好,认为以后离婚财产纠纷方面更有法律依据了,也有的人忧心忡忡,认为财产本来就是婚姻保障的一根无形束缚的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规定,不是婚姻法而是离婚法,因为很多人可以放心去离婚了。

然而大家争论最多的,莫过于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条关于房子的规定引起了不少的争论,有人一言概括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

有的人认为男人离婚更自由了,如果女人婚前没有买房,那么她完成生小孩、做家务、还房贷等义务,就可以像药渣一样被拋弃了;

也有的人认为这个规定给那些“没房就不嫁”的女人们泼了冷水,小三们也要小心了有可能人房两空!

更有人直言,第七条是个恶法,会导致大家都把钱给转到父母那边,然后以其名义来买房赠与;

还有的人可能会在想,法律这么规定了那有没有办法可以把对方父母出资购买而又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子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就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而言,律师的看法如何呢?对网友的意见律师又有何看法呢?对想把房子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想法律师有何建议呢?华律网特约成都成名律师赖泓宇律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尤其是对第七条的规定,做了一个全面的解读。

律师说法

成都律师赖泓宇律师():司法解释三是对司法解释二的进一步的解释,主要内容是对财产分割的归属的规定,其基本精神延续了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夫妻特有财产制。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之所以增加夫妻特有财产,主要是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和人民的思想、生活方式都相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比较重视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而对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显得不足。特别是由于我国实际计划生育政策,目前以一个子女为主的三人核心家庭占社会主导地位,独生子女在每个家庭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导致了他们在婚前或者婚后都将会接受父母及其它亲友的赠与而拥有相当的财产,尤其是在子女迎娶、出嫁方面,更是倾囊相助,为婚事大操大办、购置房屋似乎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与此相应的财产纠纷也就日益增加,特别是父母为子女婚嫁而出资购置房屋的,在离婚诉讼中,就该房屋的归属成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难题,因此在2004年婚姻法解释二中,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该规定确立了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就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随着中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异常活跃,房价飙升,人们的财产私有观念急剧增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案件的迅速增加,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子的事情,在购置的时候,可能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什么都好说,但一旦关系出现裂痕了,到了要分道扬镳的地步了,那人们在乎的就是财产了,但这个时候,又苦于找不到证据证明当时有明确的表示赠与一方的证据,如果法院判决自己赠与子女的财产要分给别人一半,又觉得心理不平衡。为此,司法解释三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就应当视为明确表示的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子女在离婚时也就是其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

1、有人认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不全对,如果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子,应当说在开始的时间内,感情是很好的,这个时候女的就要注意了,房产证上一定要加上自己的名字,也可以在后来写一个说明,说明是对你们双方的赠与,在离婚的时候女的就可以分到房子了。而且现在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子,一般是按揭的,司法解释三规定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增值部分也应当算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并不是儿媳就没有份了。

2、“有的人认为男人离婚更自由了,如果女人婚前没有买房,那么她完成生小孩、做家务、还房贷等义务,就可以像药渣一样被拋弃了;”这也是不对的,离婚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婚姻生活是人的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所以一般的对感情还是比较慎重,而且做了家务,带了小孩,还房贷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增值部分,法律也是按共同财产来处理的。

3、对那些没有房子就不嫁的人来说影响并不大,因为女人最重要的就是安全感,归属感,没有家就觉得心理不踏实,不安定,所以没有房子就不嫁有一定的道理,但结婚毕竟是两个人的事,感情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我认为一旦把财产放在首要的位置,也多多少少的为以后的感情麻烦埋下了祸根。

4、对于小三的问题,历来就不为人们所认可,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认可,所以要慎重。

5、有人认为可以把钱转到父母那边再来赠与买房子,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在实践中也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一旦查实,转移方就很可能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

6、对于有人想把对方的财产变为自己的财产,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现实中,人们的财产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想不劳而获那是不行的。

总之:离婚中最重要的就是财产问题了,人们对财产很敏感,但本律师建议不能在婚姻中把财产的砝码加的太重,看的太重,也就是说不应当在感情里面加入其它的附加条件,不要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想的太多,更不要想一方如何才能让对方在离婚时得到更少的财产,而应当把心思用在如何经营自己的家庭上,如何求同存异,如何让夫妻关系,与公公婆婆的关系处理的更好,这样也许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本文来源:华律网 所属: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