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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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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2007-01-11 23:25:20)
分类: 法条
1、同居关系的处理;
2、无效婚姻的处理;
3、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4、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
5、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6、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
7、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
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
9、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审理;
10、彩礼返还的条件;
11、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12、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中“知识产权的收益”的解释;
13、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14、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及计算方法;
15、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16、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17、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原则;
18、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1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20、离婚案年中,对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原则;
21、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限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原则;
22、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认定;
23、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
2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25、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
26、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
27、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
28、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29、本解释的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2(二)解读
200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婚姻法的第二个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29条,其中三分之二涉及解决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解释(二)》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管
《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是有配偶者,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为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死后也可宣告婚姻无效
《解释(二)》对无效婚姻进一步规范。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3种情况可以返还彩礼
《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的3种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离婚的前提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前父母买的房归自己儿女
解释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后一人欠债两人担
《解释(二)》以债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为切入点,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时,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不支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或妻任何一方讨债,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近年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释,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像知识产权这样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的情况,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还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财产分割不公可反悔
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房改房按市场价分财产
现在很多人购买了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改房,解释规定,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后也可索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次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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