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新婚姻法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房产规定权威解读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房产规定权威解读 (2011-08-15 11:36:57)
标签: 李雯 郑州市 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 个人财产 杂谈
13日起刚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一场激烈的口水战,男人女人几乎分为了两个阵营,靶子是《解释(三)》中的第七和第十条,分别被舆论概括为“婚后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男人大多持赞许态度,认为规定断了女性傍大款、为房而嫁的路,有助于改变女孩“无房不嫁”的婚恋观,有利于婚姻的稳定。而不少女性却认为,新解释是对女性权利的漠视,降低了男性的离婚成本,是不负责任男性的“福音”,会主张离婚率的上升。
实际上,人们的口水中,对法律法规有不少的误读。记者通过请教相关专家,为大家解读婚姻法及其系列解释中关于房产的规定。这些解读或许有助于大家对新司法解释能否转变婚姻价值观的判断。
焦点1:婚后父母赠房 属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张明结婚两年后,父亲给他买了一套房子,房本上的名字是张明,他的妻子李雯有份吗?
《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这几年,房价不断飙升,离婚案件中,房子的归属最让当事人揪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孙燕说,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往往占了相当大比例,有数据显示,去年,全国离婚案件高达100多万件。
在《解释》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司解”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
焦点2:婚前个人按揭买房 离婚时归个人
案例:张明辛辛苦苦积攒了多年工资,再东挪西凑拿出20万元交了首付,按揭买了一套房子,后与李雯结了婚。两年后,两人闹离婚,这房子,李雯能分吗?
《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燕阁说,结婚前,有些年轻人攒钱买房,当时都是奔着结婚目的去的,所以没考虑太多,合同也是以一人名义签的,但在离婚时房产归属往往会有争议。
在以往的判决中,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法院会将房子判给谁。如果是按揭买房,考虑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曾共同还债,法院通常会判令产权人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当然,对于结婚前的首付款部分,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也有贡献,法院也会判令产权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焦点3: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案例:张明婚前买了一套房子,与李雯结婚后,答应将该房子赠与李雯,但过户手续没办。后来,两人闹离婚时,张明不同意将房子给李雯,李雯要求履行合同,原来的约定还有效吗?
《解释》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玲说,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前,所有权还是张明的。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合同的稳定性和信用,相同的案例,却会出现不同的判决。
《解释》之后就明确了,权利人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了两种法定的情形。
焦点4:妻子主张追回被丈夫偷卖的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就婚姻法新规答疑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