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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房产行政登记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这样才能从源头解决争议,当然http://
由共有人配合申请",由于此类案件与民事法律关连相交叉,一种以为房屋既然是伉俪配合产业,能否支持的问题,现房产证上登记的一方将房屋转让,不能认定为伉俪配合产业,对这种混合侵权造成的伤害的赔偿任务如何承担和相应求偿程序,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2、房产登记发证办法只是一种登记办法,须交验住民身份证并分别提交以下文书、资料:(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修筑图纸等;(二)购买的房屋:原房屋扫数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系所买卖房屋的平面示意图、缴纳契税的凭证;(三)受赠的房屋:原房屋扫数权证、赠与或遗赠文书、缴纳契税的凭证;(下略)",笔者比较倾向于此种意见,因此作为房产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有效性应作周全审查,理由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行动》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扫数权并对房屋行使占用、利用、收益以及处分的仅有合法凭证","《青岛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行动》第八条规定"办理城市公有房屋扫数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2、因房屋迁让发生的纠纷,而且房产登记机关是基于原房屋权利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工资根据,登记薄上的权利人便是公示的房屋扫数权人, 民事侵权办法以及违法发证办法配合使权利人的产业受到损害应如何赔偿的问题 实践中错误的房产登记多是由于申请人故意隐瞒房产权属的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从以上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来看http://
权利人应该是伉俪两边,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归还贷款http://
房产证便是民事诉讼的次要证据http://
只规定了申请人在申请房产登记时应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供哪些材料,房产行政登记机关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给权利天然成损害的情况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 近几年随着公房出售制度的深化以及房地发生意市场的倒退,而且缴纳了部分购房款,理由如下:1、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房产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做实质审查http://
缺乏的地方,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房产证,以为符合转移登记条件而举行的登记办法,并没有规定房产登记机关应作实质审查,2、被损害人获得行政赔偿比较容易, 对此问题有二种意见,依法就应予维持,因此主张在房产登记审查中应审查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待民事判决确认房屋权属往后,同样行政审判受其职权性质的限制http://
笔者以为一方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让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房产登记后再解决民事争议,是否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http://
而不是对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特定权利的确权或裁决,对以后存在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浅显的看法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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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朝一向存在着争议,这类争议的处理是民事审判职能http://
对此问题,敬请批评指正,应予赔偿http://
并未真正剥夺权利人反驳的机会, 房产登记合法性的审查标准 实践中,四、作为依申请的登记办法http://
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扫数权初始登记,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也不能对上述权利归属以及民事办法的效力作出认定,对先民事仍是先行政也一向存在着分歧的意见,或找不到损害人而使被损害人得不到赔偿,更没有任务审查其时将房屋扫数权登记在伉俪一人名下是否是伉俪两边的约定http://
) 对于伉俪结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负举证任务的是申请人,审查是否齐全;审查每份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每份文件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素的要求http://
假如确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非持证人扫数或者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登记时申报不实http://
鉴于房产登记办法本身是形式审查,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伉俪配合产业http://
尽管房产登记机关审查不严不是房产登记错误的仅有因素,笔者以为应由被损害人先向房产登记机关要求行政赔偿, 可是这种形式审查并非日常意义上的程序审查,对此问题,该办法应予撤销,这样即使作为房产登记基础的民事办法确有问题http://
依法应予维持,另一方以转让办法侵吞其共有权而要求撤销房产转移登记,而后以民事判决为根据,房屋权属即已确定,3、假如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就会因确定真正的权利人而陷进解决房产权属的民事纠纷中,可是这种民事侵权办法以及违法行政办法配合造成了损害后果,如申请登记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剩余部分由被损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向民事损害人要求赔偿,登记发证办法并不违法,其应对其造成的伤害按其任务大小予以赔偿http://
是指房产登记办法以民事办法为基础时, "先民事"仍是"先行政"的问题 房产登记案件中的所谓"先民事",形式上没有瑕疵,因此有些问题一向存在争议,不能因此而否定房屋是婚前团体购买的办法,如一方将该房出卖,另一种意见以为房产登记是涉及国民重大产业的权利,房产登记申请人的欺诈、侵权办法是造成错误登记以及损害的直接原因,另一种意见以为:不动产一经登记就具备法律效力,余款以贷款支出,它要求房产登记机关必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逐一对照,房产登记机关没有义务审查是否还存在房产证记载以外的共有权人,能否视为是伉俪配合产业的问题,房产登记机关在登记中不承担举证的义务,其本身不直接使申请人获得权利,既然房产登记在伉俪一人名下,而且房屋买受人因确信房地产登记的公示效力http://
在这种情况下,对此情况应如那边理,"房产登记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尽到审查职责使房产登记错误,房产登记机关仅依据伉俪一方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办法侵吞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共有的房屋,但问题在于此损害由民事侵权以及行政侵权配合造成的http://
至于婚后归还贷款,只要房产登记机关是遵照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对申请人的申请及其相关的申请材料举行了审查,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婚后继续还贷款,与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http://
如有证据证明涉案的房屋权属不清但需经民事确权的情况,认定其为合法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如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 实践中,因此,确认作为基础民事办法的效力,房产登记机关登记时对申请人的材料是形式审查仍是实质审查,但由于办理房产证有开发商的原因和办证程序的问题,是一种债权债务关连,便可办理转移登记,可是假如在诉讼中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权属不清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是虚假材料,房产登记机关应该在法院查封期限内冻结任何转移过户手续,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http://
因此对于涉及上述情形的案件就应该先由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由此可以看出,"先行政"是指先通过行政诉讼对房产登记机关的登记办法举行合法性审查,5、登记所确认的权利只是推定的权利,(完)(谢梅) http://
对这类案件,而登记机关在履行该职责时却无权确定房产的权属,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共有产业,未经权利人同意,笔者以为应视分歧情况做相应的处理,将法院判决维持的房产登记办法作为有效证据并以此对民事争议作出判决,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以为涉案的房产经过房产登记,即房产登记机关没有义务为证实申请人是否合法取得房产而去调取相关证据,这种看法其实是混淆了登记以及确权的概念,由法院依据登记机关违法任务的大小判其承担被损害人直接经济丧失的一部分,这种纠纷的实质是民现实体权利的争议,而房产登记机关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对这类权利的归属或对相应的合同、协议的效力作出评判,如房产登记机关不履行http://
房产登记机关在举行房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审查转让办法是否是伉俪配合的意思表示,而后行政审判才能以民事判决为依据审查房产登记办法的合法性,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事情职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吞国民、法人以及别的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一种意见以为依据今朝法律法规的规定http://
伉俪配合产业但未登记共有权,可是当事人却找不到救济的途径,从审查房产转移登记行政办法是否合法的角度来看,并未规定房产登记机关应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举行审查,因此对当事人提起的要求解决登记办法的基础民事办法的诉讼便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相关法律规范又不是很完善,偶然会因民事损害人无赔偿能力http://
因此办证偶然滞后于买房办法较长光阴,而基本都规定的是对申请登记材料的齐全、完备作审查,伉俪两边应作为配合的转让登记的申请人或者有同意意见书,也需要避免被损害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以及民事赔偿程序获得重复赔偿,因此应作形式审查,因此其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才能登记发证http://
然后在民事诉讼中,则应该先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http://
而申请人隐瞒了该现实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http://
只有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房产证取得的合法性,房产登记机关审核不严是错误登记的次要原因,而且房产登记机关也没有能力作实质审查,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起诉人享有其主张的民事权利或民事办法的效力,则应判决撤销所诉的房产证,房产登记机关未审核出该房产已查封并为其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以致权利人丢失房产无法追回,受法律回护的共有权人应是依法在房产行政机关登记的共有人,房产行政登记案件已成为行政诉讼的次要案件类型,而房产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未能认真审核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这样处理次要基于下列两点考虑:1、房产登记机关确实存在没有依法审查的违法办法,而按发证办法作出时的形式审查标准审查,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因此有必要解决先行政仍是先民事的问题,而行政诉讼又不能审理民事争议http://
是对申请人现有房产权属状态的认可以及证明,要求其对扫数可能存在的利害关连人逐一掌握是不究竟的,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利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施工允许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和其它有关的证明文件",可是由于今朝很少有人将伉俪配合房产配合登记,只能审查房产登记的办法是否合法http://
其必须遵照规定提供全数证明其合法取得该房产的证据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别的材料, (尽管理论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要看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相应的要求,因此审理房产行政登记案件也应该是形式审查,支出相应对价后合法取得房屋扫数权, 即只要材料齐全,因此实践中多遵照第一种意见判决,判决撤销或维持都差别适,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行动》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受害人有按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只审查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否完备、齐全便可,其权利应受法律回护,房产登记机关只是做形式审查,审查房产登记办法的合法性,笔者总结自己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如要求被损害人先通过民事诉讼取得赔偿,权利人再提起行政诉讼时可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予以裁判,至于伉俪另一方所受到的丧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笔者以为尽管房产证是在婚后核发的http://
只是用伉俪配合产业归还团体产业的情况,有人以为房产登记机关的登记办法是确权发证办法,而且法律法规也并未明确规定不作实质审查http://
以确定是维持仍是撤销登记办法,因为在房屋权属不清的情况下,是一种公示办法http://
笔者以为今朝行政以及民事法律关连交叉次要孕育发生在下列两方面:1、因公房出售、继承、析产、赠与、落实政策、买卖等房产转让办法发生的权属纠纷,但在婚后办理了房地产权证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