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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正”: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丧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丧失后果,按照该规定入罪处罚,,冒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因不具有徇私舞弊等情形,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集会、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集会通过,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别人不报、迟报、谎报事变情况http://
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丧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它以致大众产业、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丧失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致大众产业、国家以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丧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http://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入罪处罚,或者重伤3人以上http://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7日 ………………………………………………………………………………………… 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集会、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集会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以渎职犯罪以及受贿罪数罪并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http://
现予发布,以致丧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事情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它特别严正的情节,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办法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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