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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点感想

 

一个租赁合同纠纷的客户顺便来咨询一个关于婚前财产的问题。好吧,客户们总是很善于“by the way”的。   

父亲给女儿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首付、分期都是父亲先转账给女儿,然后通过女儿的银行卡还按揭。这么过了两年。现在女儿要结婚了。父亲没打算把女婿的名字加上去。但按揭还没还完,且无法在婚前付清。于是父亲来咨询了:怎么操作才可以使该房产被认为是女儿的个人财产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既然婚后赠与的财产都可以被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那么婚前赠与的财产应该更不在话下啊。

来说说为什么会这么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单来说,因为父亲是通过女儿的银行卡还贷的,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婚后归还的贷款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到时候尽管房产还归女儿,可父亲的爱女之心有可能被视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女儿补偿给女婿。

于是,半吊子的律所实习生支招了:要不父女俩签个赠与协议,再去公证处走一遭?

父亲对于前半部分基本认可,但对于公证处的收费颇有微词。不过我想也许看在女儿和那笔不菲的购房款的份儿上,父亲也只能认了。

挂断电话,我又在脑子里过了一遍整个事件经过,确定好像似乎大概我能做的都做了。除了,告诉父亲,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不接受反悔哦亲,不过也许这建议父亲应该也不需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