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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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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3.) (2011-08-12 21:27:45)

标签: 最高院 《婚姻法》 若干问题 司法解释 杂谈 分类: 法律动态

2011年8月12日最高院通报《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邓子庆:“婚姻法解释三”体现的是平等保护原则

2011年8月16日《人民法院报》

   

      【秋明按】本文写得很理性,讲理很到位!《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确实是《婚姻法》规定的应有之意,没有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没有越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8月14日《广州日报》)  

   “只要产权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就认为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不是共有”。不少人称该解释让“丈母娘需求论”成为笑谈,因为不管是男方婚前买的房子,还是婚后父母给买的,都属男方个人所有,丈母娘的需求终将成为无效需求。有些专家教授则想得更远,认为该规定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进而认为此立法导向有问题。说实话,这些言论较为可笑,其成立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婚姻中由男方买房。诚然,这是中国传统习惯之一,但随着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普及,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女方买房或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的现象不断增加,这也是新婚姻法此规定号称与国际接轨之根由所在。

    换言之,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它既然可让买得起房子的男方放心,也就同样让买得起房的女方放心。如果有人硬说此规定对男方有利,我只能怀疑其择偶观是否该与时俱进了。再说,社会舆论不是普遍对“一嫁改变命运”的拜金者以及“小三”颇有微词吗?此规定不正好唤起这些人的“自立自强”意识吗?

    还得回到此规定出台的初衷上去。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在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问题。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此规定将夫妻双方财产清晰化,为解决过往最难办的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提供有力依据。

   当然,又有人会说“房子要分清楚、债务要算清楚,就连养老金都要想到,太伤感情了”,会导致中国离婚率的迅速攀升。此看法未免夸张。这跟破产法并不会推高破产率是一个道理——司法解释只是为婚姻这家“合伙制企业”,制定了一组破产清算时的一般条款。

   相反,该司法解释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法律既不负责感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它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总之,在一个趋向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要离的,纠纷少些;想结的,动机单纯些。司法解释正好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并无太多可指责之处。

 

对“解释三”的另类声音!

“清晰的”婚姻法未必就是最好的

 2011年08月26日 环球时报

  最高法院近日对《婚姻法》有关房产的解释引发强烈社会反响,民间“房本写谁的名,离婚时房子归谁”的争辩,把中国人婚姻中对财产的那点算计赤裸裸地晒出来。新司法解释肯定有利有弊,准确权衡利大还是弊大其实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