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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璇律师: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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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璇律师: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作者:李佩璇 时间:2011-08-13
导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2日发布,8月13日开始正式实施。此司法解释对实践中矛盾比较集中的婚姻财产问题进行了重点阐释。李佩璇律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了逐条剖析,希望对大家认识《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框架下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举证夫妻借债为共同生活条款被取消】取消的这一条款,实践中不会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带来麻烦。相反可能会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内子女抚养费】夫妻双方未离婚,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尽抚养孩子的义务的,子女可以要求双方或者一方支付抚养费。——律师评议:解决了夫妻分居未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外出打工,一方或者双方不(能)抚养孩子的问题。以前的实践中,只有在离婚时才能提出指向未来的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起婚内分割财产的理由之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律师看点:这里的“挥霍”以及“严重损害”两个词,需要法官以实践来释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个人财产与婚后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评议:“孳息”与“自然增值”需要法官在实践中释法。如,婚前购买股票,婚后不买卖所得本金包括盈利就是个人财产,婚后买卖如有盈利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个人财产与婚后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评议: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原来该房租如要成为共同财产需要证明另一方就房租的收益付出了劳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未公证房产赠与在变更登记前可撤销】婚前或者婚后,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评议:本条用合同法的条文来解决婚姻关系人之间的赠与。普通赠与在没有交付标的物时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经公证的房产赠与不可撤销】婚前或者婚后,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该赠与进行了公证,则受赠方可以要求赠与方履行该赠与协议。——评议: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反悔,不可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育问题成为离婚法定理由】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评议:是否生下孩子,还是妻子说了算,并且男方不能获得赔偿。但是,获得了离婚的法定理由:因生育问题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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