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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读:
本条解释涉及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据此,如果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或在人民法院审理中调解离婚生效时,该财产分割协议才发生效力。如果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不同意调解离婚的,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
对于未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没有履行的义务。所以,协议一方或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财产协议约定的分割反悔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根据财产分割协议作出财产分割的判决。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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