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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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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2012-10-31 18:28:19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请问:1。没有住处的住处怎样具体理解?住处是指拥有个人房产吗?离婚后,在工作单位有单位的集体宿舍或者父母有住房算不算是住处呢??2。如果根据这一点法律规定的经济帮助费用确定多少金额呢?计算标准是什么?盼各位大律师尽心来指点,小弟在这儿先行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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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忠律师[vip]
[辽宁-沈阳]
电话:13840508677
诚信待人,优质服务。
回复时间: 2012-10-31 18:56:56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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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杰律师[vip]
[辽宁-沈阳]
电话:15998252872
回复时间: 2012-10-31 19: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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