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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对策(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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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释三存在的若干问题和对策(之二)

    作者:陈炜 时间:2011-09-22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五条原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解释,财产是指拥有的财富,包括物质财富(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和精神财富(知识产权、商标等)。“收益”的含义是生产上或商业上的收入。

            孳息是通常一个法律概念,孳息的原意是滋长繁殖,法律意义上通常认为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财产增值通常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在法律上通常理解为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而导致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与自然增值相反,它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相关的行为。

            因此,依照本条的文字意思理解,应该是夫妻一方个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婚后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入)和自然增值(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而导致的价值增加)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对该条款的文字意义的分析可以看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能够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条件是对一方财产的主动增值行为,也就是要有夫或妻对一方财产在婚后付出智力和劳动的情况下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条司法解释中,立法者的原意是想阐明以下问题: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者外,其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在立法技术采取一般原则加例外的模式,在逻辑上,本条使用词语概念时应当使用属种概念。“收益”应当是一个属概念,“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是一个种概念,前者的外延应当大于后者,真包含后者,这样才能使人在理解上和逻辑上不会产生混乱和歧义。

    但是,本条中“收益”、“孳息”、“自然增值”三个词的含义存在交叉重合关系,并非属种关系,这会导致人们对本条含义的理解产生混乱和歧义。

     

    个人财产的收益和保值增值有很多方式,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有以下几种:存款、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信托投资、民间放贷、生产和经营、购置房屋、土地、古玩字画、珠宝玉器、贵金属等物资,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和创作。我们不妨逐项分析上述收益和增值方式,哪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个人存款、民间放贷、信托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

    这几种财产收益方式有法定孳息,根据本条规定,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人认为股票、期货、基金属于间接投资,应当作为共同财产。然而,股票、基金、期货虽有收益之可能,同样也有风险和亏损,如果盈利时作为共同财产,亏损时另一方能否共同承担亏损呢?

    二、个人保险(我这里专指分红型的商业寿险和单独的商业养老保险,不涉及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