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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卓律师姜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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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 (2008-12-15 22:34:44)
标签: 法律 婚姻法 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 分类: 法律故事
【博主前言】:作为华为公司南昌办事处的常年法律顾问,今年安排了几次讲座。本人一向喜欢互动式的交流,所以自然授课气氛是相当热烈,大伙的听课热情也是相当高涨,加上刻意回避了生涩的法律概念,取而代之的是生动、鲜活的案例,几小时下来,很多人似乎是意犹未尽。呵呵~~~
婚姻法讲座
一、 婚姻的概念、特征
二、 婚姻法的五大原则
三、 婚姻的法律依据
四、 几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五、 婚姻家庭中的犯罪规定
一、 婚姻的概念、特征
1. 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
2. 婚姻的特征:
a) 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b) 是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c) 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d) 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3. 婚姻的功能:
a) 生育;
b) 社会资源的节约;
c) 情感的需要;
d) 个体安全感的需要;
e) 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群选择结婚无外乎以上理由和原因(原因和理由并非充分具备,有1-2种理由便可)。但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背景赋予结婚的含义是不同的。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现今的婚姻更加侧重于情感的需要和物质的需要,淡化了生殖的需要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二、 婚姻法的五大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既是婚姻家庭的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操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婚姻家庭规范的基本精神。按照基本原则所规范的家庭关系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 实行婚姻自由。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离婚都不附带任何外在条件,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2. 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偶。
3. 男女平等。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
5.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婚姻法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的义务。
三、 婚姻的法律依据
1. 宪法;
2. 婚姻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
3.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a) 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b) 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c) 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
d) 婚姻法修改之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 婚姻法修改之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我国现今处理婚姻争议、离婚纠纷最主要、最关键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新婚姻法颁布之前的司法解释,有的已经完全失效、有的部分失效,但在个案中仍然具有使用的价值。如”婚前个人财产八年转化”问题已经完全失效。
4.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2003年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5.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6.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 几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1. 夫妻间财产的归属问题。
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a)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b)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 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离婚问题。
a) 涉及的三个内容。
1)、是不是能够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小孩归谁抚养;
3)、财产怎么分割。
b) 财产分割问题:
1)、分割原则。
有财产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的,依照法定。
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其他债务一律为个人债务。
2)、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
A、感情破裂的认定。
B、为逃债而恶意离婚。
C、离婚中的虚假债务问题。
D、子女抚养的争夺。
E、几种财产分割的处理(房改房、还贷方、公司股权、合伙股份、股票、婚后个人财产的添附物等)。
F、损害赔偿的举证:(婚内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
3. 离婚中的过错赔偿规定。
a) 赔偿的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软暴力与硬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 赔偿的请求主体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c) 赔偿的请求时间条件
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提出。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离婚中的补偿原则。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 婚姻家庭中的犯罪规定
1.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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