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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 如果房产的登记不在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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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除非你是实际支付人,但是买卖合同上还是登记方

应该还算是登记方的婚前财产

因为办理房产证都要有买卖合同

合同和房产证名字应该一致的

 

追问: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的意思是解释不是说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不动产登记于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果不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怎么办

回答: 算登记方的婚前财产 追问: 那么请问理由和依据呢 回答:

婚前的属于个人财产

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

物权法第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追问: 那么如果登记名字是在婚后改动的呢 回答: 改动到谁的名下呢 追问:

改到刚开始非登记方的名下呀

比如说刚开始在男方婚后更改到了女方

回答: 婚后改动后为夫妻共有财产 追问:

理由呢

有依据么

谢谢

回答: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请采纳

追问: 这些也不能判定婚后吧房产证的名字改下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呀 回答:

这是你婚后得到的不动产

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

你说的意思是婚后换登记名就是不动产的转移是么

不过如果按物权法的规定来说的确应该算登记人的

可是婚姻关系上很多都是结婚后因为某些情况登记名字换改了呀

我想就算改了婚前自己的首付那部分应该算婚前财产吧。

回答: 是的 补充: 婚后财产 追问:

婚前的首付也算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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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是几个人的名字,其产权就属于谁,有他们均分。

追问: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答: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意思产权是房产证登记为准,登记是谁的,产权就是谁的。双方共同还贷款的分割的时候是可以协商的。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产权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也有产权人承担,共同还款的只能双方协商分割产权。

追问: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意思产权是房产证登记为准,登记是谁的,产权就是谁的。双方共同还贷款的分割的时候是可以协商的。

这点我认为他没有说以房产登记为准,我认为他的意思就是如果有这种情况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再判

回答:

婚姻法、物权法、、都是不能相互矛盾的。产权只能是以登记为准。

即使是夫妻共同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也是需要没有做登记的一方出具还款的证明,如存款单之类的。

追问:

你的意思是说不动产归登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