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新婚姻法 >
上海婚姻法律师(夫妻感情破裂情况)
上海婚姻法律师(夫妻感情破裂情况)
2007年07月09日 投稿人:王枫伟律师 点击:次
摘要:婚姻法
王枫伟律师,MSN:fw.wang@tom.com,qq:7545960,手机13701992723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查看王枫伟律师更多随笔
投稿人:王枫伟律师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
添加到收藏夹
相关文章
法律咨询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标题: 内容: 按Crtl+Enter 键可以直接发送
专业推荐律师
全国律师直达
热门点击
合作伙伴广告

律师就婚姻法新规答疑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