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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民事调解书形式吗
今年40岁的刘女士,家住深圳某单位的福利房。1992年,她经人介绍认识唐某,二人都是再婚,女方还带有一个女儿。结婚后,刘女士为了和唐某在一起,原本在深圳某食品加工厂工作的她,特意转到唐某的单位,即深圳某玻璃厂。
二人在一起生活了17年。2008年,她和唐某因为性格不合,经法院调解无效,签订民事调解书,依法自愿离婚。协议将婚前共同房产判给女方,而男方搬离出去,女方补偿男方5万元住房补偿款。
协议离婚后,唐某开始了自己新婚姻。而刘女士多年失业在家,从去年开始,靠低保生活。她听人说没有领离婚证,就不算正式离婚。请问,民事调解书能否证明解除夫妻关系?如果调解书不生效,唐某是否应将5万元住房补偿款退还给刘女士,并每月向她支付生活费?
深圳离婚律师回答:
法律规定的离婚形式包括两种: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所谓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经过协议,意见达成一致,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若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可上诉法院,法院核实以后,依照婚姻法,可判决离婚。“民事调解书是判决离婚的凭证,一旦男女双方签订,经过法院处理,它就具有法律效用,所以刘女士和唐某已经确认离婚。”深圳离婚律师说。
对于双方共同财产,深圳离婚律师说,经过协议,双方没有异议,经法院核实,在财产分配受理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追回或者索要,付给男方的住房补偿款,刘女士无权追回,而刘女士多提出的生活费问题,在民事调解书受理之日起,男女双方就不再有法律关系,男方没有义务支付女方日常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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