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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收养法》 降低合法收养门槛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 刘昕璐 中国存在大量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但现实壁垒却层层叠叠,能不能修改《收养法》,降低合法收养孩子门槛呢?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第六人民医院院长贾伟平正酝酿向大会递交议案。目前,找其他代表签名附议的程序已经走完。
国内存在大量
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
经过调研,贾伟平发现,中国存在大量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比如,不孕不育家庭、失独家庭、丁克家庭以及部分有经济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自WHO的统计显示,不孕不育率的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加之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保守计算在中国有超百万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另外,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有经济条件的家庭为规避风险等多种原因,也有很大部分愿意再合法收养孩子。”贾伟平说,相应的是,现实中也存在大量需被收养的儿童。比如,孤儿、流浪儿童、打拐解救的儿童等。
然而,与大量儿童急需被收养矛盾的是中国家庭在中国收养困难重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法》第八条显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法》对国内收养人条件要求的严苛,将上述有收养需求的大部分家庭拒之门外。
法条中应严禁
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贾伟平认为,收养门槛高,政府救济的力度不够,使得孤儿们既不能享受“家庭亲权”也不能享受“国家亲权”。“收养,本应是人间大爱的凝聚,利欲熏心的人却把他变成攫取暴利的工具!”令贾伟平气愤的是,国内福利院利用送养非法获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民间非正当渠道收养儿童现象不断蔓延,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都折射出我国收养制度的诸多漏洞和不足,理应引起有关民政部门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据此,贾伟平提出,应修改《收养法》,放宽《收养法》第四条对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可放至未成年人;放宽《收养法》第六条对收养人的条件规定,对在医学上确认不孕不育者放宽至25周岁,让这样的家庭尽早有儿女陪伴,享受天伦之乐;收养孤儿者,则不受年龄限制。
另外,贾伟平还指出,法条中应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建议增加“所有解救或捡到的孩子,必须一律送回民政福利部门;福利院中孩子们的领养权优先供失独家庭选择,并由专门福利机构付出抚养费;福利机构不得变相收取高额赞助费或社会抚养费”这样的条款。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