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孤弃儿童条件和程序
一、儿童入院条件
根据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等文件精神,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范围的儿童有两类:一是我市14周岁以下、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二是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14周岁以下的弃婴、弃儿。
二、孤儿入院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
孤儿入院由孤儿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向所在县(区)民政局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由市儿童福利院进行家访调查,经会议研究,批复同意后办理入院。孤儿入院需提交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父母死亡或无人抚养的证明,孤儿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孤儿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意见,户口迁移手续,转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等资料。
三、弃婴(弃儿)入院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
弃婴(弃儿)入院由弃婴(弃儿)捡拾地的公安派出所的报案证明、捡拾人的捡拾证明。弃婴(弃儿)经儿童福利院体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市儿童福利院向市民政局提交入院申请,经会议研究,批复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市儿童福利院在《甘肃日报》公告60天,公告期内查找不到弃婴(弃儿)生父母的,方可列为被收养对象。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