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收养法颁布前,事实上解除抚养关系,是否还需

    侯某2岁时,因父成份高,怕影响前途,送养给其亲姨收养(70年),改姨夫姓,户口登记为父子关系。成人后参加工作,后参军期间患精神病,退役回养父家,享有各项保障(2011年原部队还接他到部队疗养院疗3个月)。收养法颁布前,侯某生父母落实政策回本是,而侯某因时常犯病,养父母多次住院,无力照顾病孩,经口头商量,由侯某生父母领回抚养,并送其单.双室各一套,其生父母均系鞍钢正式职工(退休后有正常养老金)。此后,侯某因病不再来往,其生父母为亲戚关系正常走动,2000年养母去世后,户口转走。收养法颁布后,未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手续,2005年养父去世。请问:一.是否形成事实解除抚养关系?二.是否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先谢了。 二.是否可以继承

问题来自:辽宁 - 鞍山 悬赏:0分 咨询时间:2012-06-30 21:17 咨询人:m630s3512as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