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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陈某诉称,被告叶某的丈夫李某分别在2009年6月、9月向原告各借款40万元,合计80万元,原告通过兴业银行将借款转入李某帐户。2011年5月,李某因婚外情等原因自杀。因李某遗留有座落于武夷山市的房产一套,故请求判决被告叶某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清偿借款80万元。庭审中,叶某当庭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
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请并无不当,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叶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其放弃继承是否有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请不恰当,通过继承法律关系来获取死者所欠的债务是不合适的,因为死者李某的借款期间是在夫妻存续期间,那么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来承担责任。
分析:一般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法院审理案件都是消极被动式的,法院只审核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在当事人诉请与法院认定法律事实不一致的时候,可以进行释明。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诉请是既可以往继承方面入手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从婚姻夫妻共同债务来主张权利,结合本案的情况,从婚姻关系入手显然更好判决,但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特殊性让原告选择了走继承法律关系的道路。
从继承法律关系入手分析,本案被告叶某放弃继承李某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对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遗产,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如人民法院准许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会导致没有适格的被告,而债权人又不能擅自处分遗产,导致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且继承人往往实际占有遗产,坐享权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这也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但问题在于原告坚持主张80万的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并非死者的个人债务。针对遗产范围内进行追索,仍需要原告就遗产的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尽管该案原告所主张的遗产范围只有房屋,但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物,在标的物上的处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就遗产的份额进行认定,且针对遗产的清偿,系需要穷尽所有债权人进行比例清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夫妻共同债务入手进行分析,因为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面原告无需就遗产进行举证,另一方面被告承担也是连带责任,也方面以后的执行。
个人观点: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从当事人的诉请入手,即从继承法律关系入手,就本案的审理结果而言,应当驳回其诉请。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摘自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05年4月出版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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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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