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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法定身份继承人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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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法定身份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2010-03-22 10:57:40)
标签: 杂谈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法定身份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两类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第一类是法定继承人,第二类是遗嘱或遗赠继承人(此类继承在本文中不作具体阐述)。
法定继承人中最常见的是法定身份继承,其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除此之外,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身份关系的继承仅限于拥有上述身份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在实务中,往往会有人以侄子,舅舅,阿姨等身份主张继承财产的案例,而这些人依法是不享有法定身份继承权的。
法定继承中除了有法定身份继承之外,还有一种是非法定身份继承。这种非法定继承限定于两类人,第一类是对继承人(这里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或遗赠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第二类是继承人(这里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或遗赠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该条文仅仅规定了非法定身份继承人可以有继承权,但对继承的份额规定的很宽泛,即“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那么实务中,是否可以将遗产全部分给非法定身份继承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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