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者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对于在农村家庭承包中,承包经营者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续承包亦即“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双方各执一词,似乎都有道理。
(一)农村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1、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
2、因为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二)农村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1、农村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既然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就是财产权利,那么,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经营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虽然通常以户为单位签订,但农户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承包人,而且,每一个承包人承包的土地面积,应交纳的承包费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实质上是个人承包,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应该允许由继承人继承。
(三)对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问题的辩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这里,首先要弄清的问题就是“家庭”的概念。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家庭是父母子女形成的团体。按照这个定义,只要有一个老祖宗在世,他所有的儿子、孙子……等都应该处在同一个家庭。显然,这只是婚姻法范畴的家庭概念。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不排除父母子女分家后各自分别承包土地。显然,《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说的“家庭”应该理解为由家庭成员(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组成的,有一定的农业经营能力,能够独立承包土地的经营单位。如子女与父母分家后,各自分别承包了土地,就是各自分别的家庭。
按照以上对家庭概念的理解,就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以一个家庭的名义承包土地。二是父母子女分家后各自分别承包土地。在这第一种情况下,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主体的“家庭”并没有消失,其他家庭成员理所应当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同时这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精神。以下不再赘述。
下面主要对上述第二种情况中,某个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问题进行辩析。
1、从家庭承包合同本身来看,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可是这种权利是基于承包合同和存在而产生的。一个家庭消亡,作为承包合同的主体的一方不复存在,承包合同当然即行终止。其承包地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2、从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看,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同时,还强调公平公正。这是因为农村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第七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家庭承包初始的时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有同等的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地的面积是按人头确定的,每一个人承包土地的面积都是基本相同的。家庭人口多的,承包土地的面积就大,家庭人口少的,承包土地的面积就小。每一个集体组织的成员承包的那一份土地,是其基本的经济来源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如果一个家庭消亡,而由另一个家庭继续承包,试必使这个家庭的成员享受比别人更多的保障,这样就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尽管在承包期内,某个家庭的人员增减也会产生一些不公平,对这种情况不做调整,是为了保持承包关系的相对稳定(前已所述)。
3、从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家庭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那么,我国的法律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只有两种情情况,这就是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如果认为家庭承包的土地也可以由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话,本法显然不会做如此表述。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某个家庭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承包经营者死亡致使一个家庭消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不能继续承包。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