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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条件及收养社会弃婴申请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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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条件及收养社会弃婴申请办理程序
时间:2006-06-30 15:11:19-作者:-来源:-双击鼠标滚屏-打印-繁体-
收养子女的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5、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
差四十周岁以上。
社会弃婴收养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书。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婚姻(初婚、离婚、再婚或未婚)、子女、生育情况及健康状况,经济能力。)
2、户口簿。(交16K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3、身份证。(交16K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4、结婚证。(交16K复印件一份,同时交验原件)
5、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收养人年龄、工作、婚姻(初、离、再或未婚)、子女、生育情况、经济能力情况,具有扶养教育能力。)
6、收养人常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村(居)民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证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由区计生局出具证明。)
7、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收养人健康体检表、精神性疾病及传染性疾病为必须检查项目。)
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9、弃婴和收养男女双方小一寸相片各一张及三人合影大一寸相片一张。
10、捡拾弃婴的证明。(即弃婴来源证明,说明捡拾时间、地点、孩子特征、查找情况、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按手萤)
[注:1、无生育能力的附加原因方不育证明:2、子女死亡者附医院死亡证明及派出所销产证明。]
二、收养人及被收养人应到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