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我收养的儿童入户

办事指南>> 登记落户-我收养的儿童入户
收养小孩入户的审批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2、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3、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被收养儿童登记落户办理流程
(一)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
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二)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
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
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
(三)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
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办理收养入户手续。
被收养儿童登记落户办理所需材料
(一)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二) 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办理地址:娄底市公安局(湖南省娄底市乐坪东街34号)
咨询电话:0738-8566945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