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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须伉俪配合收养,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守旧收养秘密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按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产业、安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除前款规定外,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办法能力的。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不得泄露,可以由生父母的支属、伴侣抚养,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子女,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正危害可能的除外。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相关标签: 【 】 【 】【 返回要地要地本地宝律师首页 】 推荐信息 相关信息 点击排行 。
须两边自愿,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可以收养继子女,须两边配合送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连不适用收养关连,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按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收养关连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其别人应当尊重其意愿,有抚养义务的人分歧意送养、监护人不甘愿许可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法公例》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
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评判人公证,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诡计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