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收养法的有关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二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其他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包括4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及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法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收养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送养?

  收养法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况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禁止转送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五、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收养的人数有何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无论收养人是无配偶者或者是有配偶的夫妻双方,都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六、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七、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八、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登记机关?

  具体规定: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