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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子女者不能再收养弃婴

  市民政局负责人昨接听市长专线,受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有关问题

  本报讯昨日下午3:30—5:30,市民政局副局长傅一民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执掌市长专线电话,接听受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等民政方面问题。200多个来电绝大部分是咨询如何收养或如何给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等问题。

  生父母有抚养能力的不可收养

  余女士:“我膝下无子,现在想收养一个朋友的孩子。朋友身体很健康,而且有抚育子女的能力。”

  傅一民:“根据收养法规定,如果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那么他们的孩子就成为可被收养的对象。而你朋友的情况不符合这个规定,所以你不能收养他们的孩子。”

  余女士:“如果我想收养一个健康的女孩子,该怎么办理收养手续?”

  傅一民:“你可以到福利机构收养健康的女孩,不过,你除了必须出具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外,还要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非法收养的弃儿不能落户

  蔡先生:“我有亲生孩子,1993年又抱养了一个弃儿,他现在13岁了,我想给他办理收养登记并落户。”

  傅一民:“按现有的政策,你的情况不符合收养条件,属于非法收养,不能办理收养手续,也不能落实被收养人的户口。”

  蔡先生:“那他的户口怎么办?”

  傅一民:“‘厦府2003142号’文件第13条明文规定:‘对尚未落户但又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的被收养子女,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酌情给予办理落户。’”

  被收养对象必须不满14周岁

  就收养的其他问题,记者作了相关采访。

  记者:“对于没有子女的家庭来说,收养孩子有什么条件?”

  傅一民:“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记者:“非法收养孩子,会产生什么问题?”

  傅一民:“非法抱养孩子,不仅会带来计生罚款,孩子的寄读费也给家庭增加了负担。不过,凡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把孩子送到福利机构。”

  记者:“对被收养人的年龄、条件有什么规定吗?”

  傅一民:“不满十四周岁的孤儿、弃婴和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子女,都是可被收养的对象。”

  傅一民表示,市民可以上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政策和法规。

  (彭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