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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能否同时继承养父母生父母遗产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生父母对自己被别人养育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扶助义务,相互之间遗产继承的权利也不复存在。所以,被收养人可以继承养父母遗产,但不再是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人。
但是,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此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收养人除了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也能适当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作出特别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