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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引发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继承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引发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李甲和李乙系兄弟二人,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李甲居住。李甲未经李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李乙得知后前来找李乙理论,二人诉至法院。那么房屋的产权应当归谁所有?
本案首先是一个遗产继承中被继承的房屋共同共有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共同继承的房屋未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这与按份共有是相区别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转让属于自己的份额,而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后才能转让自己的份额。也就是说,继承得来的三间房屋属于李甲和李乙共同共有的房产。
李甲加盖的房屋与李甲、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所以李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加盖的部分不能由李甲和李乙共有。
李甲擅自处分自己与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对李乙来说构成侵权,李乙应当提起侵权之诉,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李甲向李乙赔偿损失。如果李乙起诉要求确认李甲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会考虑保护丙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个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总之,李乙可以请求李甲赔偿损失,但是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可能再追回的。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