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民政局】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一、办理条件:

   1、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2、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4、收养关系的解除:
   ①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②收养人不履行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办事程序:
   1、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2、收养人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内地居民: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华侨:⑴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①护照;②收养人居住国家有权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⑵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①护照;②证明材料需经已与另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居民:①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①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公告期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咨询投诉电话:6991236  699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