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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哪些收养关系属于无效收养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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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在民间也叫过继,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选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传统观念里,立嗣行为一旦完成,嗣子与嗣父母之间即为亲子关系,嗣子即取得继承嗣父母家的宗祧和财产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不认可民间的这种封建承嗣传统,因此单纯从立嗣、过继角度来看,嗣子确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形成赡养义务,双方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法自实施之后所产生的收养关系确认必须依据合法的收养登记,实践中一般不再认可事实收养关系。

但时至今日,在有些农村仍然受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影响,立嗣仍然具有一定“市场”。究其原因,有些人抱着传宗接代的想法,担心自己老无所依,百年之后没有子孙后代为其扫坟挂纸,便以近支兄弟之子过继者称为嗣子,在家族谱中载明过继关系。而嗣子往往不与继父母生活,仍然与自己的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生前双方并没有产生抚养和赡养的基本事实。

在当今社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有利于实现社会成员相互扶助的社会职能,发扬扶老携幼的道德风尚,对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收养行为因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吉安县法院法官提醒,以下六类收养关系属于无效收养:

1.收养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作为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养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及理解其行为,那么收养的法律后果是无效的。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关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的目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和义务不能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内容不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不违法以及行为的方式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