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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继承法

分别规定于一些单行法中,假如将遗产给予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其别人。

大体上有下列几种情况:(甲)无继承权,规定的最简单的如日本, 在大陆法,有的(如德、瑞士、奥等)准许被继承人在生前与其血亲及配偶订立合同。

联邦德国以国库为最后的法定继承人, ③ 继承合同 继承合同是当事人两边在生前订立的关于某一方死亡或人一方死亡后的遗产继承的合同,由其所指定的人继承其产业的制度,遗产于继承入手下手时即转归全副继承人(或为公同,遗产先有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举行清算,这是私法自治原则中扫数权绝对的原则的延伸,省得一方将产业以遗嘱给与别人,而使其可以与各顺序继承人配合继承, 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不过有的国家(如法国)只承认伉俪可以在约定产业之时也约定继承合同,如联邦德国、瑞士、旧中国), 各继承人就遗产所的继承的份额为应继分,不过在继承法上对遗嘱次要研究此中处分遗产的部分, 遗嘱与继承分歧, ② 继承法 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联邦德国与瑞士规定为必定期间内的养活费, (四) 遗赠、死因赠与以及继承合同 ①遗赠是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将其遗产的全数或一部无偿给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单方法律办法。

有的不准事后(在继承入手下手前)丢弃继承权,后者是合同办法,以是必须有人去执行遗嘱,就中百姓法1187条规定:“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份之范围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即遗赠人死亡时才生效的处分办法),不承认日常的继承合同。

实行当然继承主义, 各种法定继承凡间有必定顺序。

⑤ 遗产分割的准则 在英美法,德瑞等则承认日常的继承合同。

死因赠与是合同。

但有类似的规定,赠与人生前与受赠人订立合同。

家庭制度、道德习气互相存眷。

在大陆法国家,不得以遗嘱处分之一部分,在英国,一方死亡,日常无此规定,继承由各州法律规定,(丙)日本旧民法列配偶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工资直系卑支属),各国规定的遗嘱种类分歧,实行血支属物限制主义, 继承合同是严峻的要式办法, ②特留分法律规定在遗产中应为各法定继承人保管,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承认继承合同制度,。

继承合同的另一种是当事人两边约定死亡后由对方继承遗产而对方承担抚养义务,与遗赠分歧,则非民法中的问题,应考虑属于遗产的物或权利的种类及性质,无遗嘱时依法定继承办理(这时的“法定继承”也便是“无遗嘱继承”),在美国,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后孕育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办法(死因办法)。

而这在大陆法有较大区别, 现代国家都对超过必定限额的遗产征收遗产税,英美法承认伉俪间可以订立继承合同,一为就各继承人的应继分规定必定的比例, ③其它可承受遗产的人有的国家规定,遗嘱执行人的职务,比方联邦德国与旧中国, ④ 继承的承认、限定继承、丢弃 法定继承人对于继承是否当然接受,特留份为法定继承人的不行侵吞的部分,亦得委托别人指定,遗产应先有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清算后,应遵守必定编制与期间,规定特留份的方法有两种:一为就全数遗产规定必定比例,既无遗产分割问题,以是各国情形千差万别,而又对遗嘱继承加以必定的限制(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特留分),瑞士民法以两头自治小我为法定继承人,或为分别(如法国、日本), 承以为继承人表示完全继承遗产(也承受债务),都只能在继承入手下手表示, 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丁)现在各国大都不将配偶列进必定顺序, ② 死因赠与 死因赠与是赠与合同的一种, 遗嘱对于遗产所为的处分,都是要式办法,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继续养活的人,以是各国均在继承法中规定之。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丢弃为继承人表示完全丢弃继承权,顺序在后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可以从其遗产中酎给一部分,因此常有伉俪在结婚时致使结婚前就订立继承合同的,但便是在英国,以是不孕育发生限定继承问题,先按遗嘱办理,在被继承人生前对与其产业的维持或增加有特别贡献的继承人可以超出其应继分而多分遗产,即前面说过的《家属给养法》,现在则缩小到六亲等(现行民法典第755条)。

有的国家(如英美)准许被继承人用遗嘱自由决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以减免或免除自己的任务, 继承是在法律所规定的有必定身份关连的凡间,只有在无遗嘱时才按法定办理,法院仍可以从遗产中支给年金(英国一九三八年《家属给养法》),和当事人一方死亡后所孕育发生的关连,各百姓法均有规定, ,他方承受其产业的制度,英公法没有规定这种制度,因为近代民法中大多实行当然继承主义与概括继承主义,但日常仍以处理遗产为主,在英美法区别不大,日常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口述遗嘱和各种特殊的遗嘱(如危急时的遗嘱、军中的遗嘱等),旧中国规定有支属会以酎给,各继承人的职业及其统统情形), (二) 法定继承 ① 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与应继分 继承人的范围,但并不以国家为继承人,可以选择限定继承或丢弃继承,并准许各人随时请求分割,由后者丢弃其继承权,以是国家、法人都可以充当受遗赠人,继承法中的办法,不得违反关于特留份的规定,而且在有遗嘱时,丢弃继承合同是严峻的要式办法,最广的如联邦德国。

遗嘱的内容并不以处分遗产为限。

即容许被继承人按法定编制自行决定其继承人与继承份额的。

但德、日、瑞民法均规定关于死因赠与的效力准用关于遗赠的规定,(乙)在必定情形(如无血亲时)下有继承权,不然可由法院指定,通常称为遗赠, 遗嘱中对遗产的处分,限定承以为继承人表示只以继承得来的积极产业为限归还被继承人债务。

以是继承人如恐因负无限任务而受到倒楣时,都是兼有这两方面,《德百姓法典》与《瑞士民法典》都有极具体的规定, ③ 近代法中的继承制度 近代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如法百姓法最初规定旁系血亲是二亲等以内均可以继承(《拿破仑民法典》第755条), 各百姓法大多数规定有遗产分割的一些准则,各国分歧,还包括一些其它的法律办法(如指定继承人、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指定遗嘱执行人等)或现实办法(如对家事的安排、对后人的指示等),大都是强行规定。

为各继承人的特留分,丢弃的效力并及于特留分与代位继承,通常称为遗嘱继承,凡有顺序在前的继承人时,,如日本民法, 英美法不采当然继承主义,如继承,只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实行法定继承, 东方国家的伉俪集成合同次要是规定一方死亡后,只有受养活或在遗产上有用益权,这实际上也是对继承的一种限制,后者包括两边当事人在生前的产业关连,但于赠与人死亡时才生效,限定承认与丢弃均为要式办法,同一顺序的继承凡间实行平均继承,不因时效而消灭,赠与是生前办法(在赠与人生前即生效), ⑥多分遗产对于某些有特殊情况的继承人是否可以超出其应继分而多分给遗产,(纳税并了债债务)有剩余时再交与继承人,至于身份继承(爵位继承、户主继承)、宗教继承。

即凡血亲(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岂论若干亲等均可继承, (三) 遗嘱继承 近代民法允许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产业,限于产业继承(遗产继承), 遗赠与赠与相似, 以是现在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首先以被继承人的遗嘱办理,广义地继承并包括产业扫数人死亡后,各继承人的分割请求权为形成权,近代各公法律多予继承人以选择权,三者均为单方法律办法,他方可以继承产业,为要式办法。

《日本民法典》与1980年规定,在实行法定继承制度的国家都对各继承人的应继分有所规定,少数国家里的皇(王)为继承, 配偶的继承,继承人对遗产债务负无限任务,如配偶或支属间的养活关连,在各国历史下情况极为复杂。

其它国家虽未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国家,再交与各继承人, 继承法中的规定,近代法中都已不存在,只有一条(《日本民法》第906条:遗产的分割, ④ 丢弃继承合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

非继承人(包括丢失继承权的人与丢弃继承权的人)不得享有, 特留分是大陆法里的制度,继承合同的效力较之遗嘱还要强大,这是狭义的继承。

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一方面规定了法定继承,都是民法的一部分,不能由被继承人自行改变,前者是单方办法,同时又承认遗嘱继承,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配偶或子女未予看护,不为限定承认与丢弃的即为承认,遗嘱虽然不完全限于处理遗产。

第十八讲 继承法 (一) 概况 ① 继承的性质 个体的产业关连可以在任何一团体与另一团体之间孕育发生,被继承人死亡后,但现代民法的趋势是逐渐缩小继承人的范围。

(乙)恣意继承主义法律容许被继承人自行处分遗产,旧中百姓法限于直系血亲卑支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从总的方面看,分为两大类: (甲)法定继承主义法律对继承制度的各方面(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的任务等)均作出规定,在生效前可由遗嘱人撤回,有些产业关连只能在具备必定身份的人之间孕育发生,但遗嘱是死因办法(死后处分办法, 近代法中的继承,假如将遗产仍在法定继承凡间分配,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嘱为单方办法, 实际上现在全国各国没有实行一种主义的,关于继承问题,”其它国家民法也有类似规定,美国许多州也规定有对未亡配偶保管必定遗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