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收养条件放宽的情形

收养条件放宽的情形

2013-08-12 17:45:23.0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

  4、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收养继子女。在下列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放宽:

  1、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

  2、继父或继母即使已有子女;欠缺抚养教育的能力;

  3、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不满30周岁;

  5、继子女即使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6、可以收养一名或数名。

转发分享:

将文章“收养条件放宽的情形”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上一篇:公司解散条件

下一篇:债权申报方式

您的位置:法律教育网>民商专题>公司企业法>公司企业法常识 正文

相关新闻

RSS|地图|最新

特别推荐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联系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