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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小总结

继承法小总结 (2012-11-03 17:29:18)

标签: 杂谈 民法 继承法

继承法小总结这个题目就已经表明了这篇文章所代表的无所事事之下而引发的愧疚之心再引申出对写草草翻看过一遍的继承法的小总结的意愿。

    继承法很明显的是关于继承的法律(废话)。继承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广义的继承法指的是一切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继承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财产继承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继承问题的意见、批复等。   狭义的继承法就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对继承法的小结主要集中于继承法的原则(基础)、继承权的相关内容(灵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及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问题这几个方面。这些方面实际上涵盖了继承法的全部内容。

    一、继承法的原则

    继承法的原则,指指定、解释和适用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我国继承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它反映了我国继承法的特点及优越性,并贯穿于继承法的各个方面。包括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限定继承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助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对于限定继承原则有必要着重指明其含义,因为我国《继承法》实行的是概括继承(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义务总括承受)。我国继承法为了破除传统习惯上的“父债子偿”,在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就是所为的限定继承原则。(实际上就是对被继承人的一种保护,将其继承行为确立为一种获利行为,不造成其负担亦是继承财产关系的本质要求)。

    二、继承权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有两种意义: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法律上的地位,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是说这种继承权是客观存在,继承人被动承受而不主动要求的权利。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一定的条件具备时,原来享有客观意义继承权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权利。这即意味这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已经确定,可以进入主动要求的界限,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是可以形式的现实性的权利。

    对于继承权的性质,存在着好几种说法(不列举了,反正作为本科生只需要了解通说)。但是按照通说来看,继承权在客观意义上并不能称之为权利,称其为一种法律地位倒比较合适,而在主观意义上,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对于继承人的要求主要有继承能力、继承权、继承资格。

    继承权的客体,是继承人因继承开始所继承的对象。我国仅仅规定为积极财产(符合继承法中限定继承的原则)。

对于继承权的保护而言,主要是对继承人继承权的确认,此处有一个权利,称之为继承恢复请求权,指的是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情况: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对其财产作出全部处理;被继承人已订立遗嘱,但遗嘱只对其部分财产作了处理,其未处理的部分财产应适用法定继承。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由于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令等,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的,应适用法定继承。如果遗嘱部分无效,则遗嘱无效部分应适用法定继承。3、被继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拾取法律效力的。4、被继承人用遗嘱将遗产留给自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被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的,其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的那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该遗嘱不发生效力,其遗产适用于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