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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新规定2013收养条件

  收养弃婴的,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并到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就属非法收养。


  要在弃婴的发现地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找其生父母,并送到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如查不到弃婴的生父母,则由公安部门为收养人出具 “弃婴证明”。收养人凭“弃婴证明”到民政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以确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如收养关系成立,即可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收养社会弃婴的条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二人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指定医院)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