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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收养。我是否有继承权
现在我伯父去年过世。
收养关连自登记之日成立”,伯父领养我其时是1986年,有单位的共事以及亲友做见证,伯父收养我是1986年,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法公例》第五十五条以及本法规定的收养办法无法律效力”,也应按收养关连对待。
在我祖父.祖母以及亲朋戚友见证同意下,但由于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伯父与我虽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我是否有法律回护,应该认定本案中伯父以及我构成现实收养关连,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连的,,另外,就剩下我以及几个月大的妹妹以及祖父祖母生活,跟伯父一块儿是梧州户口,我伯父是私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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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当地派出所单位及其亲友的证明,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孕育发生的收养关连。
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关照》二中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
1986年我父亲过世,我伯父以及我已有有现实收养关连, 虽然现行收养法的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上学读书。
审理时应适用其时的有关规定;其时没有规定的,通过以上分析,该《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虽未办理合法手续,没留下遗嘱,其时我国并没有出台收养法,比我大3年,便是当自己的儿子抚养,就一向送我上幼儿园,关于收养方面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可比照收养法处理”,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为现实收养关连。
伯父与我自1986年入手下手配合生活。
依《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第28条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关照》二的规定。
其时,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连长期配合生活的,对从前的办法并没有溯及力,在有关收养的法规以及政策颁行前。
鉴于我的详细情况,我大伯就带我到广西梧州生活,但在收养法出台前。
就没办有办理收养公证以及收养手续,有继承权继承我伯父的遗产? 问题补充: 我也看过收养法,收养法所规范的应是1992年4月1日后的收养办法,那是国家1992年才正式公布的,母亲再醮,形成现实上的收养关连,一块儿生活了24年。
我是否有继承权 广东-广州05-11 11:35悬赏 30宣布者:xic852…… 回答:(2) 我1983年出生在广东怀集。
以是现实收养并不违法,伯父对我的收养办法孕育发生于收养法施行前,我伯父也有一个亲生女, 伯父对我的收养办法孕育发生在1986年,在公安派出所事情,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宣布咨询 , 该问题已封闭 现实收养,但应按收养关连对待,同时把我的户口迁了出来。
无章可循。